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电商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规范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基层示范站建设,2020年11月我省出台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试行)〉〈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指导各地推进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农村电商示范站进行建设。因“45号文”当时定位于试行,加上近年来农村电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为适应新形势,解决“45号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把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上升为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在保持“45号文”原有框架结构的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
二、主要内容
《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均分为6部分。第一章是建设布局,主要是明确农村电商产业园、示范站建设布局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重点考虑的条件。第二章是基础条件,主要是明确建设农村电商产业园、示范站要求达到的基础配置条件。第三章是标志标识,主要是明确要统一名称、统一牌匾、统一标语等。第四章是功能定位,主要是明确要实现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务。第五章是扶持政策,主要是明确扶持建设对象的条件、程序、扶持标准和资金来源。第六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本建设标准的施行时效(有效期截至2025年底)和解释权限。
三、主要特点
(一)要求更明确。明确了农产品的参考范围,并在附件中予以列明。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扶持建设对象、扶持条件。如,《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第五章“扶持政策”中的第十三条,明确扶持对象需经当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与扶持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还明确了农村电商产业园、示范站牌匾的式样,在附件中列明了牌匾规格、尺寸。《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中明确已开展农产品代卖、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业务咨询等相关电商服务但暂不符合第四条基础配置条件的站点,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纳入农村电商基层服务站范围,待条件成熟再按规定进行认定。
(二)建设更规范。《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均增加了“在申报时应没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要求,作为农村电商产业园和示范站基础条件之一。同时,《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要求与扶持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要求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需达到的服务功能、硬件和人员配置要求、建设完成时间、建设成果验收时间、建成后每年需开展的工作任务,扶持资金拨付方式,以及违约处理方式等。《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要求符合条件的示范站从领取一次性补助的当年开始,每年12月份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当年度有关服务情况,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汇总后统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三)操作更方便。《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中适当降低了示范站的销售业绩标准,具体是第二章“基础配置”中的第四条第5款的业绩标准,将原来的复杂的分类计算标准,统一调整为:上年度或本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量达到500单或网络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即可,解决部分地市反馈的门槛过高,计算繁杂等问题。同时,根据新的资金管理规定,《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明确了产业园扶持资金的来源问题,具体是第五章“扶持政策”中的第十三条,明确“属地县(市、区)政府通过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每年补助个数及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筹集资金规模等情况确定”。对于示范站,在原“45号文”“对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明确为补贴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建设任务和可用资金等因素综合确定。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